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697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簡字第6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童暄閎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105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童暄閎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應成立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
雖前後以數通電話為恐嚇行為,然係於同一日期之緊接時間
內,以同一電話及相類恐嚇言詞,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自由法
益,應係基於單一之恐嚇危害安全犯意,依一般社會健全觀
念,尚難強行分開,自屬一犯意接續多次行為,合為包括之
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之單純一罪。爰審酌
被告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告訴人,使之心生畏懼而危
害於安全,容有不是,惟兼衡其犯後坦承犯罪,略見悔意之
態度,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其素行、生活狀況、智識
程度,與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明理由(應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書記官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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