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662號
原   告  張奕德
訴訟代理人  謝以涵 律師
       張齡方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正男 等二人間給付代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102年度鳳救字第23號),業經本院裁定准許,則
於該裁定確定後、本案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
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事件嗣經駁回確定,則原
告應於訴訟救助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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