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57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5716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金定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金定已於民國89年6月27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原告猶於民國102年12月4日對
無當事人能力之黃金定提起訴訟,顯不合法,且其情形不能
補正,依上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福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