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8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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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851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彥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馮俊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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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851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彥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馮俊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彭筠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