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0年度六簡字第7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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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六簡字第七О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八七五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連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甲○○連續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乙○○、甲○○於偵查中之自白⑵告訴人丙○○於偵查中
之指訴⑶出生證明書乙紙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
第一項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前段、後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