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簡字第7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二三六九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傷害人之身體,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查被告於八十八年間因
違反能源管理法案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同年十月廿七日易科罰金
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為累犯,
應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
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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