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 林附民 字第一號
原 告 林嫈旎
原 告 謝美花
被 告 鄭朝全
右列被告因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 偵字
第 號),本院判決如左: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ぇ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白自え
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
刑法、
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陳淑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陳萬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