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六七九號
上 訴 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履行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
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捌萬
柒仟玖佰柒拾肆元,折合銀元壹拾貳萬玖仟叁佰貳拾伍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銀元壹
仟玖佰肆拾元,折合新台幣伍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丁俊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