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小字第一一О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
清償之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捌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王俊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