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89年度桃簡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七五五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詹美慧
  被   告 甲○○
        乙○○
  共   同  陳麗真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庭第五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朱敏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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