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七五五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詹美慧
被 告 甲○○
乙○○
共 同 陳麗真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庭第五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朱敏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