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89年度桃簡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七五五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詹美慧 被 告 甲○○ 乙○○ 共 同 陳麗真 律師 訴訟代理人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法官朱敏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韡婷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