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22號
原   告  陳硯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76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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