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簡調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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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簡調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嘉俊 等人間因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遵期具狀聲請閱卷,補正被繼承人 顏幼 之遺產清冊及全部遺
  產,並以被繼承人顏幼全部遺產為撤銷之標的。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鎮○○段○○○○○○○○○○○○○○○○○○
  ○○○○○○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
  人,姓名請勿遮隱)。
三、據原告所提出全體被告之戶籍謄本,被告等人有改名、遷址
  等情,原告應予核對並更正之。
四、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補正被
  告姓名、住居所、更正訴之聲明及附表),並按被告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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