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補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590號
原   告  李萬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淑寬 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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