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補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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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531號
原   告  陳玉芳
訴訟代理人  陳榮輝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讚標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7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庭(彰化縣○○市○○○道○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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