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229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張孟潔
       張永智
       陳宜柔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雄小字第2299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6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0日下午5時在本
高雄簡易庭民事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子文
  書 記 官 鄭淑臻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張孟潔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貳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零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延滯期間之違約金,如對被告張孟潔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
效果時,由被告 蔡永智 、陳宜柔給付之。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如對被告張孟潔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
時,由被告蔡永智、陳宜柔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鄭淑臻
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鄭淑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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