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簡字第69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鄭祖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春梅 因105年度屏簡字第697號確認本
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1,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29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