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134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南簡字第1348號
原   告  陳青瑋
訴訟代理人  許惠珠 律師
被   告  易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參拾參萬肆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一0
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參仟玖佰陸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佰參拾參萬肆仟參佰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訴外人 張國興 持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票
面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4,334,300元之支票4紙(下稱系
爭支票)向原告借款,以系爭支票為擔保,詎經屆期提示,
竟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而遭退票,屢經催討,被告均置
之不理,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一
)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系爭支票係訴外人張國興施以詐術向被告取得,
被告簽發系爭支票係作為訴外人環茂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負
責人張國興)進口原料之融資擔保,為何卻由經營當舖之原
告提示兌領,其中有可疑之處,被告已對張國興提出刑事詐
欺告訴云云,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債務人不
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
執票人;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
5條第1項、第13條前段、第12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票據
行為為不要因行為,即不以給付之原因為要素而得成立之
行為,凡簽名於票據之人,不問原因如何,均須依票上所
載文義負責,除執票人取得票據係出於惡意或詐欺者外,
發票人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前手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
票人(最高法院49年臺上字第678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之系爭支票,屆期提示遭退票乙
節,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臺灣票據交換所臺南市分所退
票理由單各4紙為證(見本院106年度南簡補字第264號卷
第7頁至第14頁),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此部分為真
實。被告固辯稱:系爭支票係其遭訴外人張國興詐騙而開
立,其已對張國興提出刑事詐欺告訴云云,然依前開規定
及說明,原告取得系爭支票並非出於惡意或詐欺,縱認被
告係遭張國興詐欺而簽發系爭支票,被告既為系爭支票之
發票人,並不得以其與張國興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
票人即原告,被告仍應依支票文義擔保系爭支票之支付,
是被告上開所辯,不足採信。
(三)另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
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
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票款4,334,3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即106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
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
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費用為43,996元,應由敗訴
之被告負擔,爰依職權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所定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聲請宣告假執行,即無必要;
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程伊妝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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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付款人│發票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提示日/退票日│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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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花旗(台灣)商業│ 易進鈞 │0000000│1,124,000元│106年7月20日│106年7月20日│
││銀行台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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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花旗(台灣)商業│易進鈞│0000000│1,086,000元│106年7月29日│106年8月1日│
││銀行台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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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花旗(台灣)商業│易進鈞│0000000│964,000元│106年8月15日│106年8月15日│
││銀行台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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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花旗(台灣)商業│易進鈞│0000000│1,160,300元│106年9月2日│106年9月4日│
││銀行台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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