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簡字第159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一五九號
  公 訴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0八九七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
二、證據:1、被告之自白。2、被害人之指述。3、贓物認領保管收據乙紙。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
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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