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55號原告丙○○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 律師被告乙○
丁○○己○○
1號兼上列三人訴訟代理人戊○○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松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94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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