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司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司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司字第13號聲請人 賴家雄高雄硫酸錏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代表人聲請人聲請展期結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展期六個月結算。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高雄硫酸錏股份有限公司前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且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及清算開始日自民國92年1月1日起,經本院准予備查後,分別於92年6月16日、92年12月26日、93年6月24日、93年12月16日各聲請展期六個月,均經本院准予展期,茲因現有資產之處分、債務之收取及眷舍訴訟案件尚未處理完畢,致清算人仍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爰經清算人會議決議通過向本院聲請展期,並檢具高雄硫酸錏股份有限公司94年6月14日94年度第4次清算人會議議事錄一份為證。
二、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6月20日
書記官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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