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上重訴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上重訴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上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蔣志明律師
陳文忠 律師 蔡青芬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沈志純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 律師
張繼準 律師 常照倫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甲○○、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4年6月1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丙○○、甲○○、乙○○三人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1月12日執行羈押,曾自民國94年4月12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等分別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磚一百塊,惡性重大,危害社會治安甚鉅,因此被告丙○○、甲○○、乙○○等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6月12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9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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