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上易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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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上易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恐嚇取財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恐嚇取財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執行羈押,至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止,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沈揚仁法官莊俊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廖明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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