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3550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355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355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淑卿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許虞哲 (局長)訴訟代理人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5年8月3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黃秋鴻法官林玫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書記官黃明和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