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355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355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淑卿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許虞哲 (局長)訴訟代理人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5年8月3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黃秋鴻法官林玫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書記官黃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