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9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9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7號原告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
參加人又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董事長)送達代收人 陳啟舜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又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90年3月29日以「無刷風扇之感應元件定位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榮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對之提起異議。 嗣榮 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雲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又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並以又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之變更登記函件,向被告申准變更異議人名稱為又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經被告審查,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乃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遭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又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又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陳秀媖法官陳國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書記官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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