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四年度雄簡字第三三五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四年度雄簡字第三三五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
日下午三時十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左:
法 官 何清富
法院書記官 彭帥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柒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肆拾伍
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
申請書、信用貸款契約書及貸還款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彭帥雄
法官何清富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