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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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00號聲請人 高妙玲 代理人 林言丞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高妙玲自中華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二日上午十一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本條例所稱消費者,係指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係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以下者。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2條第1項、第2項、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亦為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所明定。另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著有明文。再按消債條例第3條規定,不採現行破產法僅以「不能清償」為聲請破產之要件,債務人如具「不能清償之虞」亦可聲請更生或清算,而不必等到陷於「不能清償」之狀態,使債務人得以儘早利用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重建經濟生活,債權人之權益並可受較大之滿足。所謂「不能清償」,指債務人因欠缺清償能力,對已屆期之債務,全盤繼續處於不能清償之客觀經濟狀態者而言;而「不能清償之虞」,係指依債務人之清償能力,就現在或即將到期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蓋然性或可能性而言。易言之,債務人之狀態如置之不理,客觀上得預見將成為不能清償之情形而言,此將來發生不能清償之事實,不必達到高度之確信。至於債務人之清償能力,則包括財產、信用及勞力(技術),並不以財產為限,必須三者總合加以判斷仍不足以清償債務,始謂欠缺清償能力而成為不能清償。債務人之清償能力係處於流動性狀態,聲請時與法院裁定時之清償能力未必一致,應以法院裁定時為判斷基準時(司法院民事廳民國99年11月29日廳民二字第0990002160號第2屆司法事務官消債問題研討第4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研審意見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無力清償債務,致前置協商不成立,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㈠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含違約金及
其他費用)總額約為1,442,668元,業據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在卷(見本院卷第139頁、第143頁、第161頁、第175頁),未逾1,200萬元,於法相合。
另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優先債權96,370元(見本院卷第133頁),合計債權約為1,539,038元。
㈡聲請人為國寶空調服務行之負責人,自應以聲請更生時即111
年6月22日起回溯5年期間(即106年6月22日至111年6月21日止),查核其是否為從事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以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人。經本院依職權函詢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及聲請人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調取所提出之國寶空調服務行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06至110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及資產負債表、106至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見本院卷一第199頁至第279頁、卷二第17頁至第47頁)等資料可知,國寶空調服務行於106年7月至106年12月期間每2月之營業額各為128,000元、56,000元、68,319元,於107年至110年期間之年度營業額各為119,524元、990,286元、438,251元、301,510元,於111年1月至111年6月期間每2月之營業額各為381,520元、13,394元、1,457元。是國寶空調服務行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5年之營業總額約為2,498,261元(計算式:128,000元+56,000元+68,319元+119,524元+990,286元+438,251元+301,510元+381,520元+13,394元+1,457元),平均每月營業額為41,638元(計算式:2,498,261元÷60個月,元以下四捨五入),未逾20萬元,與法相合。
㈢聲請人曾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前置協商,惟前置協商不
成立,有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國泰銀行民事陳述意見狀可查(見本院卷一第23頁、第55頁、第175頁),是本件更生聲請可否准許,所應審究者為其現況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等情事。
㈣聲請人名下除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84年8月出廠
),別無其他不動產、動產及金融商品之投資,業據其陳明在卷,有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車號查詢車籍資料、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於各專戶無資料明細表、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可考(見本院卷一第99至102頁、第319至327頁、第527頁)。另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有效保單有7筆具解約金(已扣除保單借款或保單墊繳本息等)各為65,735元、603元、87,231元、92,470元、31,126元、28,624元、15,918元,共321,707元,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新光人壽保單解約試算表、南山人壽保險單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書/投資型帳戶價值證明書可參(見本院卷一第339頁、卷二第107頁、第111頁、第115頁)。
㈤聲請人自110年7月起迄今任職於拓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拓亞公司)擔任計時工,其於111年5月至112年4月每月薪資各為29,981元、25,779元、31,069元、31,476元、27,019元、29,421元、25,086元、25,772元、13,443元、19,588元、30,966元、19,829元,共309,429元,平均每月約為25,786元(計算式:309,429元÷12月,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有拓亞公司薪資單、聲請人永豐銀行帳戶存摺內頁影本可參(見本院卷二第69頁至第91頁、第93頁至第105頁)。另聲請人擔任國寶空調服務行之負責人,據其陳報於109年至111年營業淨利(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毛利-營業費用)各為90,337元、101,006元、82,057元,共273,400元,並提出國寶財報、國寶空調服務行109至111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供參(見本院卷二第129頁至第135頁),是聲請人經營國寶空調服務行之可得每月收入約為7,594元(計算式:273,400元÷36月,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認聲請人目前每月可支配處分之收入為33,380元(計算式:25,786元+7,594元)。
㈥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
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及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參以112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6,000元,依此每人每月生活所必需之費用應為19,200元,聲請人主張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20,686元(房租4,286元+水費63元+電費1,000元+網路及第四台費394元+手機費1,199元+瓦斯費214元+伙食費7,500元+健保費4,500元+交通費530元+生活雜支1,000元),考量目前社會經濟消費情形,及聲請人所欠債務非微,理應撙節開支,認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19,200元之範圍內為可採。
㈦依聲請人現況之財產、信用、勞力、收支狀況等清償能力綜
合判斷,其每月可支配處分之收入為33,380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19,200元後,餘14,180元(計算式:33,380元-19,200元),與聲請人上述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相較,聲請人約9年後始得清償債務(計算式:1,539,038元÷14,180元),惟該金額並未加計利息計算,故未反應實際情形,且聲請人現年58歲,距聲請人法定退休年齡僅餘7年,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若獲准更生,依更生方案即可讓債務人有早日解脫債務之機會。是堪認聲請人目前客觀上處於欠缺清償能力而不足以清償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之經濟狀態,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所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要件。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其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未逾1,200萬元,而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至於聲請人於更生程序開始後,應另提出足以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俾免更生程序進行至依消債條例第61條規定應行清算之程度,附此敘明。
五、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2年8月2日上午11時公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書記官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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