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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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三一號
被告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甲○○被告丁○○右一人選任辯護人乙○○
戊○○右列被告等因犯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丁○○均自民國捌拾玖年拾貳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丙○○、丁○○因犯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七日執行羈押,復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八十九年二月七日、八十九年四月七日、八十九年六月七日、八十九年八月七日、八十九年十月七日起分別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揭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爭奇
法官潘政宏法官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秀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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