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促字第7635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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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促字第763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89年度促字第7635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 吳麗文 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肆仟柒佰肆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佰壹拾叁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89年11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周春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89年11月17日
法院書記官高君枝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