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О七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進勝
吳賢明 黃淑芬 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九時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周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鴻雅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