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重訴字第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李勝雄
馬潤明 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懲治盜匪條例等案,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執行羈押,嗣經延長羈押,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起,第四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啟民
法官蘇隆惠法官林瑞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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