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重更(一)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重更㈠字第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柯清貴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許文彬
黃建隆 右列被告因強盜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壹年玖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因涉犯強盜殺人罪嫌疑重大,前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起執行羈押,而於同年五月二十日、七月二十日延長羈押二次,至同年九月十九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以上開案件現仍在本院審理中,本院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李錦樑法官范清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黃麗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