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重訴字第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李勝雄
馬潤明 右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所宣示之延長羈押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年四月九日所為九十年度上重訴字第二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主文「甲○○羈押期間,﹕﹕﹕」之「甲○○」三字,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如主文所示之延長羈押裁定,係以「乙○○」為裁判對象,此觀該裁定之當事人欄年籍之記載及理由欄亦記載「乙○○」即明。「甲○○」雖為同案之被告,然「甲○○」從未經本院羈押,本院自無從對其延長羈押,本院對乙○○延長羈押之上開裁定主文誤載為「甲○○」,應係誤寫之顯然錯誤,自應更正,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民
法官蘇隆惠法官林瑞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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