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重訴字第二號
上訴人即原審選任辯護人 呂理胡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李勝雄 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執行羈押,嗣於同年六月十九日號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至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八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九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民
法官蘇隆惠法官林瑞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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