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5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5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52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品則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675、2149、2199號)及移送併辦(100年度偵字第29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朱品則幫助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緣 潘俊宏 (所涉詐欺部分,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前於不詳時、地,將其所申辦之家樂福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該詐騙集團成員遂以潘俊宏交付之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聯繫電話,刊登報紙廣告收購門號。朱品則於民國99年10月間某日,見該報載廣告而撥打該門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聯繫,經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告知每一門號以新臺幣(下同)2,000元價格收購後,朱品則因缺款花用,預見他人取得行動電話門號可能作為不法用途,仍基於縱他人將所交付之門號供作詐欺取財之用,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得利之不確定故意,於99年10月間某日,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阿邦」之成年人至宜蘭縣羅東火車站前「大呼小叫」通訊行申辦2亞太電信預付卡門號0000000000及0000000000後,即將該2門號SIM卡交付予自稱「阿邦」之成年人而取得每1門號1,000元之款項。 嗣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即以朱品則交付之上開2門號先後為下列詐欺行為:
㈠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於99年12月2日以朱品則
交付之0000000000門號登錄網際網路遊戲「唯舞獨尊」,以暱稱「小小巧o」(會員帳號:h77599)與 楊宇蓉 交談,佯裝為楊宇蓉之友人,騙取楊宇蓉告知父母之身分證號及行動電話門號,進而假稱為刪除紀錄而致楊宇蓉陷於錯誤而告知電信公司發送之認證碼,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取得該門號及認證碼後,即以楊宇蓉告知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4門號各以小額付款方式購買1,000元之點數,而取得具有一定財產上交易價值之遊戲點數,並將費用計入楊宇蓉告知之上揭4門號費用內,以此方式詐得不法利益4,000元。
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於99年12月8日晚間7時許
,透過網路遊戲「唯舞獨尊」之聊天室,以暱稱「古錐&水水」與 洪育瑄 交談,佯裝係洪育瑄之同學,並稱其有1套軟體可無償取得遊戲點數,使洪育瑄陷於錯誤而告知其父母之身份證號、行動電話門號及住處電話號碼,並將電信公司發送之認證碼回傳予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嗣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即以朱品則所申辦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上網,登入遊戲新幹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會員「etin001」使用者帳號,以洪育瑄所提供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3門號,透過小額付款方式購買網路遊戲「神鬼奇兵」共5,000元之點數(其中0000000000門號部分為2,000元、0000000000門號部分為1,000元、(00)0000000門號部分為2,000元),而取得具有一定財產上交易價值之遊戲點數,並將費用計入洪育瑄告知之上揭3門號費用內,以此詐得不法利益5,000元。㈢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00年1月13日以暱稱「
巧咪」(會員帳號:coco880888)登錄網際網路遊戲「尬舞online」與 楊學山 交談,佯裝為楊學山之友人,以洗點數說法致楊學山陷於錯誤,而騙取楊學山告知身分證號、行動電話門號及電信公司發送之認證碼,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取得該門號及認證碼後,即以朱品則交付之0000000000行動電話上網,登入遊戲新幹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會員「rich777」使用者帳號,以楊學山告知之0000000000門號,透過小額付款方式購買1,000元之點數,而取得具有一定財產上交易價值之遊戲點數,並將費用計入楊學山告知之上揭門號費用內,以此詐得不法利益1,000元。
㈣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00年1月19日以被告朱
品則交付之0000000000門號登錄網際網路遊戲「唯舞獨尊2.0」,以暱稱「★♀漾幻婷oo」(會員帳號:ggyy88688)與 李宜靜 交談,佯裝為李宜靜之友人,以刷點數說法致李宜靜陷於錯誤,騙取李宜靜告知胞姐之行動電話門號及電信公司發送之認證碼,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取得該門號及認證碼後,即以李宜靜告知0000000000、0000000000等2門號以小額付款方式購買共3,000元(其中0000000000門號部分為1,000元、0000000000部分為2,000元)之點數,而取得具有一定財產上交易價值之遊戲點數,並將費用計入李宜靜告知之上揭2門號費用內,以此方式詐得不法利益3,000元。嗣因楊宇蓉、洪育瑄、楊學山及李宜靜發覺門號費用增加察覺受騙進而報警查悉上情。
二、證據:㈠被告朱品則於警、偵訊中之自白。
㈡證人楊宇蓉、洪育瑄、楊學山、李宜靜於警詢中之證述;證人 洪堂 財於偵訊中之證述。
㈢朱品則所提報紙分類廣告影本、亞太電信預付卡申請書2份
及委託書、家樂福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信用戶基本資料列表、家樂福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0年5月16日家樂福電信字第1000500023號函所附行動電話0000000000用戶基本資料、家樂福電信門號申請書。
㈣被害人楊宇蓉部分: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話明細報表1
紙、臺灣大哥大99年12月電信費用帳單3份、「小小巧o」帳號資料及登錄資訊、鈊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00年5月20日鈊(管)字第1000506號函所附帳號「h77599」會員註冊資料及上線記錄、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月30日銷法字第100013025號函所附行動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及市內電話(00)0000000儲值交易資料、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臺灣網站登錄目錄IP資料查詢。
㈤被害人洪育瑄部分: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遊戲新幹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帳號etin001會員註冊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帳號etin001使用者用卡紀錄、扣點紀錄、轉入遊戲點數紀錄、行動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及市內電話(00)0000000儲值交易資料。
㈥被害人楊學山部分:尬舞online網路遊戲對話畫面列印、簡
訊畫面翻拍照片6幀、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遊戲新幹線帳號「rich7777」會員註冊資料、使用者用卡紀錄、扣點紀錄、轉入遊戲點數紀錄、遊戲新幹線帳號「coco880888」會員資料及登錄資訊。
㈦被害人李宜靜部分:中華電信100年2月通話明細清單、亞太
電信電信服務費收據、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年3月4日銷法字第100030422號函所附行動電話0000000000儲值交易資料、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2紙、鈊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00年6月7日鈊(管)字第1000603號函所附帳號ggyy88688會員註冊資料及上線記錄。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2項之幫助詐欺得利罪,被告幫助他人犯罪,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係以一販售上開2門號之幫助行為,幫助犯罪集團成員以詐術使被害人楊宇蓉、洪育瑄、楊學山及李宜靜等人陷於錯誤,而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係一行為而觸犯4個幫助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一幫助詐欺得利罪。檢察官移送併辦即100年度偵字第2972號部分,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爰審酌被告犯罪之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簡易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詩綺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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