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割共有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六四六號聲請人 趙丁權
趙岳澤 即 趙堅志 ). 趙諮歆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素鶯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楊尚福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本院裁定(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二二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必對確定之終局裁定始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二二四號裁定聲請再審,惟查本院上開裁定係認相對人楊尚福等對於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一○一年度抗字第三號裁定提起再抗告為有理由,以裁定廢棄該裁定。本院上開裁定既非確定終局裁定,聲請人對之聲請再審,即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高孟焄法官邱瑞祥法官吳麗女法官陳重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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