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86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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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8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2年度審易字第8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家明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9617號、第9807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邱忠義書記官吳美雲通譯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曾家明犯竊盜罪,共伍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曾家明前①於民國9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②又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竹簡字第14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③又於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8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④又於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192號、97年度易字第1000號合併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⑤又於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③④案件,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51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上開①②⑤案件,則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84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經接續執行後,於99年12月24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並於100年4月18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二)詎曾家明仍不知悔改,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之財物,得手後載往資源回收廠變賣,所得均花用殆盡。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於
101年9月27日上午9時40分許,在新竹市○○路○○號,向 陳朝福 佯稱要購買馬達云云,致陳朝福陷於錯誤,即載運馬達1顆至新竹市○○路附近產業道路,曾家明復向陳朝福佯稱等一下會付款云云,陳朝福不疑有他,將上開馬達交予曾家明,惟曾家明旋騎車離去,逃逸無蹤,陳朝福始知受騙。
(三)案經陳朝福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書記官吳美雲
法官邱忠義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書記官吳美雲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所得財物│被害人│├──┼─────┼──────┼──────┼──────┤│一│101年9月│新竹市東區東│電池3顆│凱新實業有限│││30日上午6│光路186號前││公司所有、周│││時許│││ 士倫 管領│├──┼─────┼──────┼──────┼──────┤│二│101年10月│同上│電池10顆│同上│││2日上午6││││││時許││││├──┼─────┼──────┼──────┼──────┤│三│101年10月│同上│電池5顆│同上│││5日上午7││││││時33分許││││├──┼─────┼──────┼──────┼──────┤│四│101年10月│新竹市東區民│馬達2顆│ 劉碧珠 │││4日下午5│權路111巷4│││││時許│號│││├──┼─────┼──────┼──────┼──────┤│五│101年9月│新竹市東區經│黑色電瓶2顆│ 張軒誠 │││13日上午8│國路一段684│、紅色千斤頂││││時2分許│號旁空地停放│2支、黃色拖│││││之車牌號碼00│車架2個│││││-139號拖吊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