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78號債權人 楊玉鳳 債務人 陳李金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
(一)債權人前向債務人承租臺東市○○○路○○○巷○號房屋,並交付押租金新臺幣(下同)15,000元,詎租期屆至債權人遷離並交還房屋後,債務人無故拒絕返還押租金。
(二)於租賃期間,債權人代債務人維修租賃物兩次,分別支付修繕費用5,000元和10,000元,迄今未獲清償。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