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6年度虎簡字第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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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虎簡字第93號
上 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蘇炳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淑如沈春菊張富翔張振富 等人間
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3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371,8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未具狀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以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及補正,逾期不繳或未為補正,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虎尾簡易庭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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