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12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20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 黃信儒 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5萬5,70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4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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