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20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 黃信儒 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5萬5,70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4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