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211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馬松輝 即 馬大川
之繼承人、 馬林金 票即馬大川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718元,應繳裁判
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