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12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20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荷亭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331元,應繳裁
  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1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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