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312號
原 告 許聰守
被 告 陳英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40,000元
(計算式:500,000-160,000=34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