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145號
原   告  陳怡鳳
被   告 謝邱麗雲
      泉寶鐵工廠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志皓   住高雄市○○區○○街○○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下午三
時四十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書記官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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