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1462號
原 告 周立礡
被 告 林明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
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
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0條第2項及第28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將門牌號碼嘉義市○○○街○號6樓3建物
(下稱系爭房屋)出租予被告,詎被告未依約繳納租金,原
告遂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終止租約,爰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房屋等語,則揆諸前揭規定,被告住所
地及系爭房屋所在地法院俱有管轄權。經查,系爭房屋之所
在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係位於嘉義市,有房屋租賃契約書及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是本件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書記官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