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秩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北秩字第19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許文惠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0年5月18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0030516400號移送書移
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文惠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
扣案現金新臺幣伍佰元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5月11日下午1時10分。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號11樓。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姦,代價新臺幣(下
同)5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警查獲。
(三)證人即男客 張茂松 之證述。
(四)扣案現金500元可資佐證。
三、扣案之現金500元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行為所得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另被移送人在公共場
合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之低度行為,為意
圖得利與人姦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處。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
2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書記官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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