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3年度斗簡字第441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斗簡字第四四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速偵字第五五一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簽單壹拾參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處刑書所載之「七十五倍」,應更正為「五十七倍」,
及核對每星期二、四、六香港所開出資六合彩號碼外,此外,被告係一行為同時
觸犯聲請處刑書所述三罪,應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之聚眾賭博罪處斷外,
其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
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
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陳秀香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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