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建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三四號
反訴原告台灣鼎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聰明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 律師反訴被告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榮藏 訴訟代理人 詹翠華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扣除與本訴訴訟標的相同部分,核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柒萬貳仟肆佰柒拾伍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捌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林洲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