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1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一三八六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 律師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事實尚有未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親自出庭,並偕同乙○○、許書蓉、 許書華 三人到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楊國精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