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六一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龍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一日起,至九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龍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龍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營業所得稅尚未經稅捐機關核定完成,債權、債務尚在清算中,致無法於六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二、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且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亦有規定。至應以何日為清算起算日,法無明文,但參酌公司法八十三條、三百二十七條規定之結果,應以清算人就任之日為清算起算日。惟所稱「就任之日」,若係法定清算人,因無須清算人為就任之承諾,應以公司解散之日為其就任之日;若係章定、選定或選派清算人,應以其實際就任之日為清算起算日。
三、查聲請人係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八日經相對人股東會選任為清算人,而於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同意就任,另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呈報清算人,並經本院准予備查等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三四0號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B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卿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